起重吊运安全要求
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繁多,但它们着普遍适用的基本安全要求。
(1)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,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,考核合格后,持有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。
(2)司机接班时,应检查制动器、吊钩、钢丝绳和安全装置。发现性能不正常,应在操作前排除。
(3)开车前,必须鸣铃或报警。确认起重机上或周围无人时,才能闭合主电源(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,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)。闭合主电源前,应使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。
(4)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。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,符合标准。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。听到紧急停车信号。不论是何人发出,都应立即执行。
(5)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,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,并用小高度(200~300 mm)短行程试吊后,再平稳地吊运;吊运液态金属、有害液体、易燃、易爆物品时,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、短行程试吊。
(6)流动式起重机,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,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。
(7)工作中突然断电时,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;在重新工作前,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。
(8)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司机不应进行操作:
①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,如吊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,或斜拉斜吊等;
②信号不明确时;
③捆绑、吊挂不牢或不平衡,可能引起滑动时;
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;
⑤结构或零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,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、吊钩螺母防松动装置损坏、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;
⑥工作场地昏暗,无法看清场地、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;
⑦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;
⑧钢水(铁水)包装得过满时。
(9)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。起重机运行时,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;对无反接制动机能的起重机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,不得打反车制动。
(10)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,吊臂下严禁站人。操作中接近人时,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。
(11)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。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,吊物(吊具)地面应吊离地面2m以上;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,吊物(吊具)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.5 m以上。
(12)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,且起落速度要平稳,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。
(13)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;必须落臂时,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。吊臂仰角很大时,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.防止起重机向一侧翻倒。
(14)吊重物回转时,动作要平稳,不得突然制动。回转时,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,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,一般在0.5 m左右。
(15)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,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,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。
(16)起重机工作时,臂架、吊具、辅具、钢丝绳、缆风绳及重物等,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3-16的规定。
表3-16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
(17)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,钢丝绳应保持垂直,各台起重机的升降、运行应保持同步,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。如达不到上述要求,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%,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。
(18)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,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(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)。
(19)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,工作结束时,应将起重机锚定住。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,风力大于7级时,应停止工作,并将起重机锚定住。
(20)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。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司机室应备灭火器。
(21)起重机工作时,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。对起重机维修保养时,应切断主电源,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;必须带电修理时,应戴绝缘手套,穿绝缘鞋,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,并有人监护。